ZY6507消防灯具综合自动检测仪 KHDJ-A型 消防灯具自动检测仪是我公司参照国家标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所开发的新型实验设备。 本机共三大部分:计算机自动控制中心、电气性能测试柜、光学性能测试仪。通过计算机自动控制技术,将繁杂的实验步骤集中简约化,减少了人工参与的时间。采用功能强大的PLC控制器,可同时进行多组电气性能测试,且实验精度比人工测量准确度高。 本机可用于检测国家标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所规定的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 详细实验项目见下表: 序号 检测项目(GB17945-2010规定) 要求(灯具需要达到要求) 实验前的人工检测,外观检测等 使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检查手动自检功能; 再使其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检查控制关断应急工作的功能。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自检功能 第一类实验:电气自动实验流程项目 1. 7.5电压波动实验 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a) 输出电压:100V~250V内连续可调; b) 交流频率为50Hz。 7.5.3步骤 调节实验装置分别使试样的主电供电电压为242V和187V,检查其工作状态。 6.7系统在主电电压的85%~110%的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187V~242V) 2. 7.6转换电压实验 实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a) 输出电压:100V~250V内连续可调; b) 频率:50Hz。 7.6.3实验步骤 将试样的主电连接线按接线图接入实验装置,使其处于主电状态,调节实验装置,使输出电压缓慢下降,直至试样转入应急状态,记录输出电压;再使输出电压缓慢上升,直至试样回复到主电状态,记录输出电压;调节灯具的主电压,使其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缓慢变化,观察并记录灯具的状态。 6.8系统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主电电压的85%;系统电压处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的任一电压时,不应发生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非闪亮式的光源不应发生光源闪烁的状态。 3. 7.2.2 使充电24h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检查荧光灯光源的灯具的启辉器启动情况(必要时可将辉启器短路),并记录转换时间,同时开始计时,直到电池达到其终止电压,记录应急工作时间。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 7.2.2.5切断自带电源型或子母型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应急状态,将其主电电源线分别短路、接地,检查灯具的工作情况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5. 7.3.2.2使试样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在此瞬间测量电池的端电压,并观察试样是否重新启动,再测量静态泄放电流。 自带电源型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80%,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第二类实验:电气单独控制实验项目 6. 7.4重复转换实验 7.4.2实验步骤 连续50次使试样由主电状态保持1min,然后转入应急状态保持20s。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 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7. 7.2.2.13 使闪亮式标志灯处于应急状态,测量其闪亮频率和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 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10%)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1。 8. 7.3充、放电实验 7.3.2.1将放电终止的试样接通主电源,检查充电指示灯的状态,24h后测量其充电电流。对使免维护铅酸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型灯具,应在充电期间测量电池的充电电流。 6.4.2.1 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 9. 7.7.2充、放电耐久实验 连续10次使试样进行完全充电后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记录首、末次放电时间 6.9系统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应低于**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6.3.2的要求。 第三类实验:光学单独实验项目 10. 7.2.2.3 1、在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下立即对不同的标志灯(含照明标志灯的标志部分)分别按下述步骤测量其表面亮度; 2、放电80min后立即对不同的标志灯(含照明标志灯的标志部分)分别按下述步骤测量其表面亮度: a) 对于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信息的标志灯,在其图形、文字上均匀选取10点进行测量; b) 对于用组合颜色构成图形、文字作为标志信息的标志灯,按附录B的取点方式,在其图形、文字上均匀选取10点进行测量,再在各点相邻的另一颜色上相应选取10点进行测量。 c) 对于双面指示的标志灯,应按a)或b)分别测量两个面的表面亮度。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较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2,较大亮度不应大于300 cd/m2;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较小亮度不应小于5cd/m2,较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较大亮度与较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11. 7.2.2.4 1、在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下立即测量照明灯(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的光通量; 2、放电80min后立即测量照明灯(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在应急状态时的光通量和疏散用手电筒发光的色温。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 稳压电源:6KVA 变压电源:3KVA 光学性能测试仪: 积分球直径:1500mm 涂层反射率:ρ(λ)=94%-97%(380nm~500nm) 涂层反射率:ρ(λ)=96%-98%(500nm~1500nm ) 光度传感器:光亮度、光通量 标准光源:24V 主要测试项目:应急转换时间、应急工作时间、表面亮度、光通量、过放电保护启动、静态泄放电流、转换电压试验、电压波动试验、重复转换试验、电源瞬变试验、闪亮频率、充、放电试验、充、放电耐久试验等。 符合GB 17945-2010标准要求 东莞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阻燃防火设备专业制造商) 联系人:邓斌 Q 手机:13723549851